我们家租的粮食局的仓库(前面合同和粮食局签的),后来被征去盖游泳馆,体育馆长在我们租期没到就经常打电话让我们搬走,我们没搬,后面还威胁我们,断我们电,打电话说把我们仓库用铲车铲平。我们还是顶住威胁,在租期的最后一天搬走的。但是没有把钥匙给那个体育馆长。因为就几把挂锁,我们自己买的,没必要给他。结果三个月后他告我们,说我们没给钥匙还要我们再交三个月房租,请的律师是法官儿子,法庭上我们怎么说他们都不听,硬是要我们叫1万七的房租。哪有这样无耻的体育馆长。他们这么强制判我们交钱合理吗,我们按照截止都搬出来了,就是钥匙没给就要这么欺负老百姓。他们前面威胁要把我们仓库用铲车铲掉的,我给他们钥匙干嘛?!公理何在?